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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验收评估和补充遴选工作的

通知

2020-09-24 10:35   审核人:

各院(部)、科研平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技〔2014〕2 号)精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吉林省 2011 计划”及组织申报“重大需求协同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吉教联字〔2012〕53 号),并于 2012 年、2013 年和 2015 年先后培育了三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2018 年,为持续推动高校协同创新,教育部启动了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目前已有 4 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为进一步做好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工作,经研究,拟于近期对建设期满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开展验收工作,并结合当前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补充遴选一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验收评估

(一)验收评估范围与目的

立项建设期满4年和立项培育期满2年的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均须进行验收评估(名单见附件 1)。验收评估的目的是了解掌握各中心发展规划落实、协同创新成效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

(二)验收评估原则和重点

验收评估坚持“总结经验、注重实效、以评促建、推动发展”的原则,以各中心协同创新代表性成果、重要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等为评价要素,重点评估各中心在考核指标完成度、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学科与团队建设、协同增效与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情况、贡献与影响、资金管理与使用等内容。

(三)验收评估工作安排

采取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省教育厅初审、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评。各中心牵头高校自收到本通知起根据评估的目的和重点,认真组织完成各中心的自查自评工作,并报送《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报告》(附件 2)。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对各中心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重复性进行审查,对于有问题的材料,退回限期修改。

3.专家审核评议。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 汇报、答辩评审的方式对各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验收评估结果。

(四)验收评估结果应用

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四类。结果为前三类的视为通过。

通过验收评估的立项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正式认定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时间按立项建设期满的次月确定;通过验收评估的立项培育协同创新中心转为立项建设,立项建设时间按立项培育期满的次月开始计算。

整改的立项建设和立项培育协同创新中心整改期为2 年,整改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评估的取消立项建设和立项培育资格。

二、关于补充遴选

(一)遴选目的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自 2012 年启动实施以来,我省各高校积极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有力提升了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双一流”建设,持续推动高校协同创新,教育部于 2018 年开始启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为做好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和建设,加快我省“双特色”建设,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激励高校积极投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结合吉林全面振兴的现实需求,结合高校现有人才和科技资源的实际水平,在充分总结原有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有效整合集聚省内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创新要素和资源,补充遴选一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协同创新的要求,具有重要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2.围绕协同创新任务,组建合理的协同创新体,牵头高校在该申报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是我省特色高水平学科,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3.围绕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构建有效的协同创新机制。

4. 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已有一批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

(三)遴选程序

1.学校推荐

各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优势特色,聚焦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协同相关创新主体,集中优势力量积极筹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每所高校可推荐1 个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

2.组织遴选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建专家组以答辩评审的方式确定遴选结果。

3.立项建设

遴选确定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需进行4 年的立项建设,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正式认定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1.政策支持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在此基础上,省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中心给予政策支持,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高校体制机制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在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2.经费保障

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引导和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支持和投入。获批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吸纳地方、行业产业、社会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省财政视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方面投入力度,在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相关领域区别不同类型中心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

牵头单位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中心前期筹建运行等工作,并在人、财、物、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参与单位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投入,并在各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各有关单位还要积极保证“重大需求协同创新中心”是由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管理的相对独立的运行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

三、关于材料填报

(一)验收评估

各牵头高校及中心要按照验收的目的和重点,在对中心立项建设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机制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重大任务承担、重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申报时填报的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准确规范、简明扼要地填报《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自查自评内容数据起止时间自中心发文成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补充遴选

拟申报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高校需组织填报《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时间安排

各部门须于10 月 12 日前,向科研处综合管理科报送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验收评估及补充遴选材料,具体包括申请验收评估/补充遴选的报告(以校红头文件形式)1 份、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报告及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各一式7 份,上述电子文档发送至:821336099@qq.com。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将择期组织专家对相关协同创新中心开展验收评估和补充遴选评审工作。

联 系 人:邹英永  张维锦

联系电话:85250269


附件:1.参加验收评估的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名单

      2.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报告

      3.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长春大学科研处

2020年9月24日

附件【附件1:参加验收评估的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名单.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自查自评报告.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吉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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