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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2016-05-19 14:36  

(2016年5月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效率,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科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按所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系列化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类等),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2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3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必须达到装印规范、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语句通畅,标点符号使用准确,符合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体例。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

第4条  经审查,对达不到上述第3条要求的成果,将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撤销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通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5条 凡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变动课题组成员的,必须在课题研究进程中即时填写报批《事项变更审批表》(样本在“吉林社科规划,www.jlpopss.gov.cn”网站上下载),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签章,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方可生效。其它情况下变动课题组成员一律无效。经审批变动的,在结项材料中必须附有批文,否则不予结项。

第6条  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完成的,延期时限一般为3个月,极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按停止研究处理。

第7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该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3、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4、申请鉴定的成果学术质量十分低劣的;

5、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6、项目负责人只是组织课题组成员研究,未亲自参与研究执笔的。

第8条  最终成果要求:

1、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内容提要3000字左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最终成果的执笔人,否则不予结项。

2、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要求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合计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项目负责人至少发表总量中的2篇以上(含2篇),并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及以上。否则不予结项。

3、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一般要求书稿至少达到15万字以上。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全书总字数的60%以上,否则视为无效结项成果。

第9条  最终成果装印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研究报告纸质成果的装订纸张为16开本,编排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及执笔人、成果提要、目录、正文、后记(可无)。

2、研究报告成果完成后,按照上述规定的编排顺序(样本见后附)进行统一规范印刷成册,一式5份,随同其它结项材料一并上报申请结项。5份成果中4份由省社科规划办用于鉴定存档,1份返回原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3、系列化论文成果,请将发表的论文全文、期刊封面、本期目录复印一式4份,并将全部成果同此复印,附加成果封面(封面样本格式见后附),装订成册一式4份,随同其它结项材料一并上报申请结项。4份成果中3份由省社科规划办用于鉴定存档,1份返回原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4、著作类成果,请将最终定稿装订1份,随同其它结项材料一并上报申请结项。通过鉴定并自行出版的著作类成果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10册,用于存档及宣传推广。

第10条  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包括中间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批准出版排版时必须在书稿目录前另加单独一页,用显著字体字号书写“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1、2条款”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都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申请结项,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特殊情况除外。

4、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项目完成后必须先提交书稿鉴定,待鉴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否则,视为结项无效成果。

第11条  申请结项时,须填写《结项审批表》,请到“吉林社科规划www.jlpopss.gov.cn”网站主页上点击“结项申请”栏目下载,并按其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好后,打印一式3份,左侧装订。

第12条  完整的申请鉴定报送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结项审批表》一式3份。

2、电子版成果1份(word文件)。

3、纸质文本最终成果属于研究报告的,报送一式5份,属于系列化论文的,报送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合订本一式4份,属于著作类的报送书稿1份。

4、如有事项变更的,报送经审批的《事项变更审批表》批件原文。

上述缺项者不能申请鉴定。

第13条  项目负责人将完整无缺的申请鉴定材料,如数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14条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填项目参加人员是否与立项时的《申报书》一致,并确认无误后签署单位结项意见,将全部结项材料如数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15条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申请结项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将在1-2周内组织同行评议专家进行鉴定。

第16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网上鉴定、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一般项目成果鉴定通常采取网上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17条  重点项目成果必要时可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鉴定。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一名为组长。会议鉴定工作具体程序由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并在鉴定会召开前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全体成员出席成果鉴定会。

第18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成果分出A、B、C、D四个等级。总体评价结论: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一般;D级为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第19条  对聘请的学科鉴定专家,根据鉴定工作成本,适量给予劳动报酬。

第20条  鉴定结论为限期修改的,经课题组修改,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撤销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21条  为提高在研项目完成率和结项成果质量,将严格控制项目成果鉴定结项比率,实行一定比例的劣质成果淘汰制度。

第22条  项目最终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和国家社会科学评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对策、建议、构想等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充分肯定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4、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相关系列化论文的;

5、专著类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审同意、出版社批准出版、省社科规划办选定资助出版的。

符合上述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履行正常的申请结项程序。

第23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结项审批表》一式3份,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1份。

第24条 结项存档材料。结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应如数存档。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存档的材料:经统一编印的文本成果1份,《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复印件1份。项目负责人应留存的材料:经统一编印鉴定的成果1份,《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原件1份。如有《事项变更审批表》的,上述各存1份。

第25条  聘请专家鉴定工作、成果宣传推广等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成果鉴定、成果印刷、成果宣传推广等所用经费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26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应有作用。

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之前的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1:成果封面设计格式

附2:封二内容

 

 

 

 

附1:

成果封面设计格式: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课题名称:黑体大号字)

 

 

 

项目编号: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

项目承担单位:XXX

项目委托单位: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立项起止时间:XXXX年XX月--XXXX年XX月

最终完成时间:XXXX年XX月

 

 

 

 

 

 

附2:

封二内容:

 

 

 

课题负责人:XXX

课题组成员:XXX、XXX、……

执笔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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