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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2025-03-11 13: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和资金申请工作实行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

第三条 集聚全市科教、企业、市场、服务等资源,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打造新质生产力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高品质生活示范带。

实施路径:(1)加快落位长白山实验室、吉光实验室和三江实验室,建设吉林省氢能产业综合研究院、科技创新研究院等重大科研平台。(2)深入挖掘企业成长潜力,激发企业创新潜能,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技企业,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及省、市科技经费支持。(3)营造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开发区。

第四条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建设,为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和科技人员提供全链条一体化综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后补助,连续支持3年,在通过市级认定或正式运营后,第一年给予1000万元补助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的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

申报单位和条件:各县(市)区、开发区与长春市共建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和服务主体功能定位,对长春市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1)能够提供技术交易、科技咨询、金融对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服务,具备成果展示、互动、交易、转化等功能;(2)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集聚高校院所、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4)有明确运营主体和专业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中级技术经纪人资质人员占比在50%以上;(5)每年举办项目路演、合作对接、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少于100场。

申报材料:(1)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文件或共建协议;(2)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补助申报表;(3)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服务场所面积、入驻机构、活动情况、需求情况、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情况等;(4)自评报告;(5)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上年度相关材料(申请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资金时提供)。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重大任务处),电话:88779778。

第五条 对新获批(不包括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自政策发布之日后新获批(不包括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

实施流程:申报单位向市直相关部门申请,提供国家部委批准文件等材料。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全国重点实验室),电话:88779778,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电话:88777263。市发改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电话88777161。

第六条 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申报单位:省实验室依托单位。

支持方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13号)《吉林省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则(试行)》(吉财教〔2024〕884号)等文件执行。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重大任务处),电话:88779778。

第七条 与省联合设立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能力建设专项,每年投入市级财政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支持域内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支持方式:重大专项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能力建设专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金额50万元,一次性拨付。

申报单位和条件:长春市域内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和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的依托单位。

申报材料:(1)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大专项申报书;(2)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类)能力建设专项申报书。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重大任务处),电话:88779778。

第八条 域内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转化科研成果,按不超过上年度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交易额新增部分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在长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2)科技成果受让方(即技术合同甲方)须为长春市域内企业;(3)技术合同须为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两种方式,单个技术合同金额须为100万元以上,并在长春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4)基于该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须获得2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或基于该技术成果转化的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后补助申报书;(2)申报当年及申报前一年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交易资金到账证明;(4)实施成果转化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须提供投资相关材料;(5)产品销售证明须提供企业审计报告,及对基于该成果形成的销售收入对应审计报告中具体款项的情况说明。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重大任务处),电话:88779778。

第九条 实施长春市基础研究计划,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探究“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前补助,项目立项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申报主体须为具备较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在长高校院所,可独立申报或与长春市域内企业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

申报材料:(1)基础研究专项申报书;(2)项目经费预算书;(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材料、在职证明材料;(4)以产学研形式联合申报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及合作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重大任务处),电话:88779778。

第三章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十条 围绕“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企业创新需求,实施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企业自主攻关或产学研联合攻关产业关键技术,重大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重点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其他研发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前补助,项目立项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在长春市发展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前期工作基础、较强的研发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研发任务;(2)申报单位须提供配套资金,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项目申请科技资金。配套资金须在项目执行期内使用,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3)联合申报的,双方应有较好合作基础并在申报前签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明确合作内容、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科技资金由申报单位使用,合作单位可以使用配套资金。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2)配套资金承诺书;(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业绩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光电信息、新材料领域),电话:88777273,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处(农业、社会发展和生物医药领域),电话:88777271。

第十一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对汽车产业“新四化”方向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

申报事项: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按照相关条件和流程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面向全市企业征集技术难题形成榜单,面向全国发榜征集创新主体揭榜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发榜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单位和条件:(1)发榜企业条件:在长春市发展运营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企业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②技术难题破解后可显著促进企业发展;(2)揭榜单位条件: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②与发榜单位不是隶属关系、不是关联方,且双方未就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申报材料:(1)发榜申报材料:①《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发榜申报书》;②《技术开发(委托)合同》;③企业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方面的材料;(2)揭榜申报材料:①《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书》;②《技术开发(委托)合同》;③揭榜单位生产、科研业绩等相关材料;④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材料;⑤项目开发、转化、应用推广相关材料;⑥如有参加单位的,需提供揭榜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合作协议。

实施流程:(1)征集榜单:发布指南、发榜申报、属地推荐、专家辅导、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发布榜单;(2)组织揭榜:发布指南、揭榜申报、审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光电信息、新材料领域),电话:88777273,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处(农业、社会发展和生物医药领域),电话:88777271。

第十三条 对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长春市域内发展的企业(买方);(2)每家企业单项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3)企业以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形式吸纳科技成果(不包括进口合同),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支付部分或全部技术交易额。

申报材料:(1)长春市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后补助申请表;(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复印件;(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银行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十四条 加快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抓好工业企业“智改数转”,推动一批工厂、项目、场景入选国家级示范试点。

实施路径:(1)发挥市、区两级专班作用,制定落实《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用好支持资金。(2)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中央奖补资金对于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和引导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引领带动全市工业转型升级。(3)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设计、生产等多方面协同联动。(4)常态化组织开展“县区行”“行业行”数字化转型宣讲、培训,复制推广优质示范案例。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四章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机制,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重。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的高校院所;(2)技术许可受让方须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3)技术许可中涉及专利应为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

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专利所有权人和专利使用人合作协议;(3)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所产生的相应增值税发票或纳税证明等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二)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机制,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重。

实施路径:(1)探索在有条件的市属高校院所中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试点;(2)鼓励有条件的中直、省属高校院所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试点。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长转化项目,采用“基金+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支持方式:采取前置协议制,对域内外高校院所优质科技成果在长产业化项目以“基金+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实施流程:项目尽调、审定立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长高校院所及其附属医疗机构,并设有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部门;(2)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并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3)鼓励利用长春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产学研对接交流、科技成果发布、供需对接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补助申请表;(2)机构职能文件;(3)在长春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开展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情况;(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成果库登记表、技术合同登记情况材料、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等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十八条 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探索财政资金有偿投入新路径。

申报单位和条件:(1)长春市域内发展的科技型企业;(2)项目应符合长春市产业需求,聚焦汽车产业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材料、先进绿色制造等领域;(3)项目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4)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十九条 推进省、市科技大市场整合,增加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实施路径:整合后的机构承载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和长春市科技大市场双重功能,积极转变机制,全力打造“服务、交流、共享、展示、交易、孵化”六位一体功能的综合性技术交易中心,构建资源统筹、技术转移、协同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全方位科技生态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创新创业、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综合服务支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科技大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大市场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长春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有线上服务平台和一定规模的线下服务场所,能够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并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培训、人才培养、对外合作、科创活动等多样化服务的技术市场。每年需有明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运营目标;(2)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满1年(含)以上,且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申报当年累计不低于10亿元。

申报材料:(1)技术市场补助申报表;(2)技术市场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技术经纪人占比、服务场所面积、线上服务平台、入驻机构、活动情况、发布成果、需求情况、服务企业及高校院所情况、科技金融情况等;(3)自评报告等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二十一条 加大技术经纪人培养力度,举办技术经纪人大赛。

实施路径:委托第三方机构培训技术经纪人,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举办技术经纪人大赛,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技术经纪人作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对促成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中介机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长春市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科技中介方促成交易须直接与技术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技术交易有关咨询、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3)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合同须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且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合同成交额须累计达到亿元以上,合同须在申报上一年在我市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4)开展其他科技中介服务事项等。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表;(2)基础条件材料(包括场所面积、人员学历结构情况、制度、服务模式等);(3)工作绩效材料:包括服务数量(附与企业服务三方协议)、服务质量(企业对该中介服务质量评价证明)、社会经济效益(报告及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典型案例等);(4)技术经纪人资质及人员情况(技术经纪人资质等级、技术经纪人人员数量及占比);(5)企业研发、高企认定、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情况。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经市科技局认定后实际运行一年(含)以上的概念验证中心。

申报材料:(1)长春市概念验证中心后补助项目申报书;(2)开展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清单;(3)本单位概念验证遴选资助项目清单;(4)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清单;(5)相关技术合同(协议)复印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二十四条 对概念验证中心遴选实施概念验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验证并具有培育孵化转化价值的项目;(2)项目实施后有产业化前景,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

申报材料:(1)长春市概念验证项目申报书;(2)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等;(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或社保缴费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业绩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二十五条 对高校院所遴选实施科技成果中试放大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具有重大培育孵化转化价值并承诺本地转化的项目;(2)项目实施后能够进行产业化,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

申报材料:(1)长春市中试遴选项目申报书;(2)项目技术状况、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获奖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样品或样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商业计划书、企业合作意向协议等);(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或社保缴费材料以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业绩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二十六条 开展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经市科技局认定一年(含)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

申报材料:(1)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及后补助申报书;(2)中试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在首页加盖公章;(3)中试基地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学历、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职证明;(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含保护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5)中试基地始建初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或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要求的有效材料;(6)中试基地专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7)对外中试服务项目收入到账证明材料,包括每项对外中试的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8)中试基地运营情况自评报告。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五章 实施企业创新主体梯次培育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对服务能力突出、孵化绩效显著、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1)申报书;(2)基础、创业、技术、投融资、市场、管理等服务能力相关材料;(3)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孵化绩效相关材料;(4)总收入、收入结构、管理能力等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二十八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布局促进专业型孵化载体发展,孵化科技型企业。

实施路径:(1)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出台孵化载体相关扶持政策。(2)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提供高质+高效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科技产业园,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产业园且符合条件的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域内外高校院所或两院院士、企业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建的科技产业园。

申报材料:(1)市级科技产业园认定文件或共建协议;(2)园区上年度运营考核、开展服务情况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三十条 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全面提升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施路径:(1)建立“一对一”服务包保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培育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推动高质量、高价值、高潜力的“隐形冠军”企业快速成长。(2)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创新要素向科技领军企业加速聚集,全面提升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编号(且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的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纳入“即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通知、县区推荐、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域内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纳入“即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实施流程:发布通知、县区推荐、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实施流程:按照市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申报(推荐)的通知要求。

执行单位: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处,电话:88777220。

第三十四条 对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企业研发费用增量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近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

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数据收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处,电话:88777285。

第六章 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发挥国有基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一批天使、创投、产业基金。强化长兴基金和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科技投资功能,种子基金容错率50%,天使基金容错率40%,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为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投后服务。

实施路径:(1)由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牵头设立规模10亿元的长春未来种子基金。(2)及时跟踪掌握已投项目运营情况,为已投项目提供对接市场资源、人才引进、后续融资等投后赋能服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研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发生的损失,通过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补偿。

支持方式:对向我市符合科技信贷申领条件科技企业提供信贷融资且发生贷款损失的合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

实施流程:申请补偿、受理审核、拨付补偿金、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三十七条 鼓励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投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联盟成员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一)鼓励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投资机构数量和种类、管理资金总规模、联盟投资信息共享互认、项目路演、投资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支持。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春市发展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秘书长单位;(2)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活动;(3)调动联盟成员单位参与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补助申请表;(2)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协议、章程及工作制度;(3)联盟成员单位资金管理、项目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相关资料;(4)联盟组织开展项目路演、业务培训、投资沙龙等活动方案、活动影像及公开信息等相关材料;(5)开展联盟成员单位评优方案、结果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二)对投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联盟成员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在长春市发展运营的且为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的成员单位;(2)联盟机构需投向域内外高校院所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落位在长春市域内且实际运营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实际运营时间不超过8年);(3)针对落位在长春市域内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与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联合投、接力投;(4)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联盟投资机构补助申请表;(2)注明人员、制度建设、机构运营等情况的机构简介;(3)注明项目名称、投资金额、科技成果来源、项目落位园区等相关投资情况的当年投资项目统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4)工商登记、出资确认等投(融)资情况相关材料;(5)参与设立的基金名称、规模、投资情况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电话:88777263。

第七章 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第三十八条 实施“长春英才支持计划”,拓展多元化人才引进渠道,构建现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促进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路径:(1)支持多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开展科技创新、技能、教育等领域人才培养计划。(2)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群体来(留)长,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大力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3)加强职业教育院校建设,优化学科设立,培养专业技能人才。(4)实施院士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5)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促进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九条 对选聘“产业教授”的高校院所,按“产业教授”每人10万元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产业教授”从长春市科技型企业中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心高校院所学科(领域)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或具有拟聘任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职业资格;(3)对行业发展有精准把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或参与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②市级以上创业导师,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孵化器创始人;③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应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专业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有稳定的工作团队或助手;(5)选派后能在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岗位工作满两年,每年为高校院所工作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除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申报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高校院所教师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1)“产业教授”申报书;(2)企业“产业教授”推荐人选申报表;(3)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合作协议。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执行单位:市科技局外国专家服务处(科技人才处),电话:88777278。

第四十条 高效运行长春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工作,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高效保护和运用。

实施路径:(1)设立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窗通办”窗口,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2)创新“专业+属地”的综合执法架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稽查。(3)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章 强化创新支撑保障

第四十一条 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免申即享,统筹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不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探索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提升长春未来科创集团综合运营能力水平,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强化科创服务职能。

实施路径:(1)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培育、平台建设等改革。(2)逐步扩大免申即享范围,让企业享受政策支持更方便。(3)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功能,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网上办理。(4)制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管理办法,让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科研经费等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5)强化未来科创集团科创服务职能,招引一批“懂产业、懂创新、懂资本”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成立成果转化持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四十二条 发挥市委科技委员会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作用。优化市科技成果转化战略合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解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协同作战、协力攻坚。要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模式,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实施路径:(1)定期召开市委科技委员会会议,研究全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2)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战略合作委员会机制,强化校地合作,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3)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督导,加强市区合作,鼓励各县(市)区成立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团队、出台一个科技创新政策、建设一个科技创新产业园、设立一个科技创新投资机构。(4)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以及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宣传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好的做法、重大创新成果、人才和企业创新创业事迹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长科发[202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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