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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吉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5-11-20 09:24  

各相关院(部):

  吉林省教育厅根据《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和补充遴选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一)验收:“十二五”期间新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科技平台均需参加验收评估工作(名单详见附件1)。  

  (二)补充遴选:针对我省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急需领域,补充遴选一定数量的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立项建设。

  新申报的科技平台应为经学校批准,已经建设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工程试验环境和用房条件;具备高水平、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具有本校特色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实力在国内本领域中较为领先、能够承担和完成省及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依托单位能够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及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具备评估指标体系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验收的科研平台,填报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验收评估报告书和汇总表(重点实验室填报附件2-1、附件2-2、附件4;工程研究中心填报附件3-1、附件3-2、附件4)。申请新增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填报申请报告书和汇总表(重点实验室填报附件2-3和附件4、工程研究中心填报附件3-3和附件4)。 

  2.申请验收和新增的科研平台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1)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报告中列举的主要科研项目、成果转让合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获奖、授权专利以及主要论文及专著的封面、目录页、论文首页以及相关检索证明复印件; 

  (3)主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学校对科研平台投入经费证明、各类成果转让收入到款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参加此次验收的省级科研平台和新申报省级科研平台的部门于12月4日前将相关材料(一份),报送至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将对材料预审。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超 艾春   

  联系地址:综合楼B区1301室 

  联系电话:85250097 

  

                           长春大学科研处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验收和申报材料.zip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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