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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8-08-30 19:32  

相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吉林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做好科技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8〕53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8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条件要求

  申报人应具备爱国奉献的高尚品德,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对来自企业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推荐人选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3年8月3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从海外引进的,须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6年8月31日(含)前回国,以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

  (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良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8年8月31日(含)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推荐渠道和名额分配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不超过5名;

  2、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可推荐1个;

  3、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可推荐1个;

  4、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提供2018年至2022年五年内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名单和今年重点推荐人员名单(表格附后)。

  三、相关要求

  (一)已入选推进计划的本年度不再申报。同一申报对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申报推进计划1个类别项目。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资助期结束后,可以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已在中国大陆工作一年以上的台港澳地区专家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家,可以申报国家“万人计划”。

  (三)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严格标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如实填写推荐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对于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申报人向科研处索取(2018年8月31日8:00前),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申报,推荐。具体申报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

  (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涉及保密信息,请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并附说明(加盖公章);纸质版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科研处于9月2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正式推荐函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逾期未报送,视为放弃申报。

      联 系 人:科研处综合管理科   邹英永 85250269

 

长春大学科研处

2018年8月30日

 

    

附件【2018年至2022年五年内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名单.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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