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院(部)、校级科研机构:
为调动学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强有组织科研,提升学校总体科研能力水平,树立典型,表彰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依据《长春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党发〔2024〕20号)和《长春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24年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校各院(部)、校级科研机构。
二、评选名额
2024年拟评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院(部)2个、校级科研机构4个。
三、评选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见《长春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四、评选程序
1.依据《长春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评价标准,由院(部)向学校自荐并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至多2个)作为学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的候选单位,填写《长春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申报书》并向学校报送相关材料。
2.欲参加评选的院(部)、校级科研机构于6月11日17:00之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至综合楼B1309室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材料需盖章,包括申报书(见附表1,一式1份),汇总表(见附表2,一式1份)。电子材料包括申报书、汇总表。电子材料以“学院+院部/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打包,发送至3560310677@qq.com,内容与纸质材料一致。
3.成果统计时间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
4.学校遴选。材料提交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
5.评审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各院(部)要高度重视长春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把关,确保优中选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长春大学科研处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