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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项目预算调整和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吉财教[2014]676号)
2015-04-17 10:17  
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了适用科研活动发展规律,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项目预算调整和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  预算调整

 

  为了硬化预算约束,项目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要调整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1、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报省科技厅批准。

 

  3、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允许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如需调减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项目合同约定的完成年限。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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