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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
2012-06-04 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青年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兴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
(二)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
(三)吉林省青年科技奖。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
群体各成员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或共同承担一项或多项国家或省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和企业技术升级工作,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10人左右)。
群体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学术研究取得突出业绩,或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升级,科研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群体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群体一般应有3-5名研究骨干,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精神。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每届授予团队数不超过1个。
第六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授予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第七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授予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进展,学术水平国内先进,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进展,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不得作为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候选团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年龄以及团队成员的平均年龄,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候选人、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审定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组长1人,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4人,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一)主要职责:负责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对完善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担任;委员12-16人,由在吉林省工作的相关学科著名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推荐和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组织表彰工作。
(二)组成:主任1人,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4人,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同志担任。
(三)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宣传部。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三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渠道:
(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省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候选人。
(三)驻吉林省中直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四)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推荐在吉林省工作的军队系统候选人。
(五)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学会挂靠在省直部门的,由学会和挂靠单位协商后推荐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应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信。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候选人。
第十七条  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候选人推荐依据。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九条  评委会以会议形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的候选团队和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委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对候选人拟授奖项类别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存在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候选人推荐材料退回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调查核实。
第七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领导小组审定后,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发布表彰决定,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创新团队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吉林省青年科技奖奖金数额为3万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表彰决定通报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和推荐评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高级专家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和选拔推荐各类高层次人才时,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特别奖获得者,其所获本奖励可比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处理;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其所获本奖励可比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青年科技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从省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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