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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2-03-09 10: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鼓励高校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我省高层次创新后备人才培养,夯实高校科研工作基础,决定实施“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简称:春苗人才计划)。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苗人才计划每年评审一次,以项目形式予以资助。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春苗人才计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春苗人才计划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春苗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纳入省高校科技与社科规划项目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春苗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2、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其研究内容与方法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特色;
  3、在省内高校工作,具有硕士学位并在读博士及以上者;
  4、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年龄、专业和学历结构合理;
  5、近三年,主持承担过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或“十二五”科技与社科科研规划项目,或主持承担过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科研项目,或参加过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前三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奖:获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或省科技厅、社科规划办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是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参加者(前6名)。
  (2)论文:自然科学类:应发表不少于1篇被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人文社会科学类: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3)出版专著、教材(主编或副主编前两名)。
  (4)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前三名)。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7、已经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吉林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的教师,不再申报本计划。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立项
  第七条 春苗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按照规定时间由学校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由高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以及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认真的评审,提出推荐意见。高校评审推荐的人选,须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高校对申请人的资助经费及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后,填写《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初审,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学术评价优秀者,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入选者颁发“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培育计划”入选证书。条件合格者,优先推荐申报吉林省、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高校应将入选者列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大力支持入选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综管理,努力营造让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入选者尽快成长和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本计划研究任务的完成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达到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的目标,各高校应积极筹措和落实本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凡研究经费不落实的,一律不作为本支持计划的项目。
  第十五条春苗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接到获准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等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为该计划入选者提供一定项目资助经费,高校为入选者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作为科研启动和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资金。吉林大学和东北师范大学两所部属院校的入选者,其资助经费由学校自筹。
  第二十条 春苗人才计划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与吉林省教育厅科技与社科规划项目一起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春苗人才计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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