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项目(简称纵向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简称横向项目),以及国际合作及参加兄弟单位合作的项目,不包括学校基金项目。各项目均由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即就特定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我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科研处作为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经费审批、项目检查、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申报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组织申报、督促实施和项目经费的审批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组长负责项目立项申报、进度报告、经费使用、项目鉴定(验收)和奖励申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参加者在项目组长领导下,参与项目的实施,承担一定的工作和责任,并享有相应的科研工作业绩值。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或委托方要求,向各院(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信息。
第十条 各院(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信息,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由院(部)负责审查后,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论证报告由院(部)负责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批。合同经费30万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支付。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横向项目凭有效合同书予以立项。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组长草拟合同文本,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编制科研项目内部编号,编入年度计划,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已签订的无到款经费的横向项目合同,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无到款经费的纵向项目,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业绩确认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科研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全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处和院(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院(部)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组长有义务按计划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填写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长对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严格按照《长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外,一般无故拖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科研工作业绩确认等的依据;无故拖期二年以上的项目,要追究项目组长的相应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研津贴等。有无故拖期二年以上项目的院(部)取消其参加学校科研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时,应由项目组长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审核、科研处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征得合同签约单位同意),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的补充协议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长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出国、调离学校或退休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认定项目组长,并办理工作移交,否则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终止或撤消该项目,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科研经费。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应及时报告科研处,共同办理项目鉴定(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鉴定或验收程序:由项目组填报“科研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经院(部)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科研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与委托方商议后,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验收);有应用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自愿申请进行鉴定(验收)。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鉴定(验收)后,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鉴定(验收)证书或结题证明,并由科研处归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自立项开始,项目组应详细记载、整理和妥善保管科研项目相关资料,具体要求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完成(或中止、终止)之后三个月内,科研项目档案材料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整理后统一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已于2012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