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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011-09-26 10:36  

科研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为了加强我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的分类及含义
  1.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及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且具有创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其成果形式为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学术论文、工具书等。
  2. 应用研究成果:是指解决生产实际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使用价值。其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等。
  3. 已被授权的专利成果。
  4.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成果。其形式包括调查报告、咨询报告、应用模型和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方法、规范及制度、法规、条例的草案等。
  5. 具有开发推广使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成果。
  二、长春大学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工作或学习期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权归长春大学所有。
  三、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研成果权归长春大学所有。职务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在实践中发现、挖掘并经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的获得占用工作时间或学校的实验条件(实验条件指设备、药品、水、电及房舍等)。
  四、由我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成果权归属应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划分。
  五、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评审、验收),专利申报,建档、登记、奖励、转让、科技保密、惩处等环节。
  六、科研成果鉴定验收的组织形式
  1. 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计划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
  2. 列入吉林省教育厅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由吉林省教育厅组织验收。
  3. 列入长春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
  4. 列入学校管理的横向课题,由项目委托单位根据技术合同出具验收单或学校会同委托单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七、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程序
  1.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各类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成果鉴定按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办理。
  2. 学校基金项目(含自选课题)在项目结束后,按《长春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3. 横向课题在项目结束后,应按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验收。
  八、成果鉴定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评审费、专家旅差费等)由课题组负责承担。
  九、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 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3. 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4.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5.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6.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 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8. 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9. 标准化审查报告。
  10.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题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及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于200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并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同时《长春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字[200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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