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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11-09-26 10:37  

为充分调动全校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整体提高我校科研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形成我校科研和技术开发的优势和特色,设立长春大学科研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长春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来源
  1. 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每年安排的科研发展基金部分。
  2. 学校各类发展基金中按规定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部分。
  3. 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的专项资助。
  二、科研发展基金择优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可望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方面可望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具体包括:
  1. 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前景,可望取得重大发现和重大成果的项目。
  2. 属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并可望获得重大突破的项目。
  3. 能促进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学校硕士授予权申报及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开拓和创新内容的项目。
  4. 为承担国家和省市的重大科研任务,必须进行预研的项目。
  5. 已获得政府资助,能够较快出成果,但经费确实不足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项目研究的目的明确、意义重大,理论依据充分,技术性能先进、可靠。
  2. 对项目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清楚,所研究项目有比较明显的独到、创新之处。
  3. 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四、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本基金面向全校教师及科技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人员优先支持。
  2. 申请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员配备合理,研究时间有充分保证。
  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3万元,软科学及社科类项目一般不超过0.2-0.5万元,如有重大研究项目,资助经费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六、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春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主管科研领导盖章后,报科研处进行初审和专家评审。
  七、本基金资助采取一次性核定拨款,专款专用,年终决算。
  八、本基金采用部分有偿使用,即所资助的项目若获得其它途径的资助后,应偿还学校资助经费的50%。
  九、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年度总结书面报告。在研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成果等资料,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本办法于200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并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同时《长春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字[200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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